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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姓名未經(jīng)許可不得被他人注冊為商標

瀏覽 2179 次 發(fā)布日期:[ 2014-1-22 ] 字號: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應當是指除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外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應予保護的合法民事權益。姓名權是公民依法決定、使用或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為人格權的組成部分。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姓名權作為在先權利受商標法的保護。

案情

保羅·麥卡尼(Paul McCartney,又譯為保羅·麥卡特尼)為英國“披頭士(甲殼蟲)”樂隊的核心成員,在國際上享有盛名。2012年倫敦奧運會開幕式上,60歲的昔日搖滾巨星以一曲《Hey Jude》令全世界動容。

邵某于2003年2月27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469035號“PUAL MC CARTNEY 保羅麥卡尼”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的手套(服裝)。保羅·麥卡尼于法定異議期內(nèi)向商標局提出異議。2009年5月6日,商標局作出第5916號裁定,認為保羅·麥卡尼稱邵某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侵犯其姓名權證據(jù)不足,根據(jù)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保羅·麥卡尼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2011年8月22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第17849號裁定。該裁定認為: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有關“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中所指“在先權利”包括保羅·麥卡尼所主張的姓名權。認定被異議商標是否損害他人姓名權,應當考慮該姓名權人在中國公眾當中的知曉程度。被異議商標雖與保羅·麥卡尼姓名構成近似,但保羅·麥卡尼提交的證據(jù)尚不足以證明邵某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對他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故保羅·麥卡尼關于被異議商標的注冊違反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的撤銷理由不成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被異議商標在全部復審商品上予以核準注冊。

保羅·麥卡尼不服第17849號裁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提交了部分媒體及網(wǎng)站有關保羅·麥卡尼的報道、歌手翻唱其歌曲的情況等證據(jù)。二審審理期間,保羅·麥卡尼向法院提交了國家圖書館科技查新中心出具的《檢索報告》,包含79篇期刊原文、44篇報紙原文打印件,均為涉及保羅·麥卡尼的文章,發(fā)表時間也均早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
判決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第17849號裁定。保羅·麥卡尼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撤銷原審判決;二、撤銷第17849號裁定;三、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評析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應當是指除注冊商標專用權以外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的規(guī)定屬于應予保護的合法民事權益。姓名權是公民依法決定、使用或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為人格權的組成部分。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姓名權作為在先權利受商標法的保護。商標的基本功能在于區(qū)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避免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和誤認。未經(jīng)許可將他人的姓名申請注冊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來源于該姓名權人或與該姓名權人具有關聯(lián),給其姓名權造成損害。任何公民的姓名權都應當?shù)玫椒傻谋Wo,但是鑒于公民的姓名未必具有唯一性,即可能存在重名的情形,為了能夠判斷被異議商標所使用的標識與權利人所主張的姓名權構成唯一對應的關系,外國人在主張姓名權時,異議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姓名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夠被我國公眾所知曉。

保羅·麥卡尼為英國公民,英文姓名為Paul McCartney,在國內(nèi)一般譯為“保羅·麥卡尼”或者“保羅·麥卡特尼”。被異議商標為“PUAL MC CARTNEY 保羅麥卡尼”,英文部分與異議人姓名略有差異,但是該差異極為微小,被異議商標的文字符號與上訴人姓名基本相同。

關于保羅·麥卡尼在我國的知名度,其在復審程序及訴訟程序中提交了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出版的大量在中國公開出版發(fā)行的期刊、報紙等有關保羅·麥卡尼的報道,這些期刊、報紙涉及音樂、文化、文學、健康、生活、新聞、影視、科技等諸多領域,可以看出,“保羅·麥卡尼”與“披頭士”樂隊、“約翰·列儂”在某種意義上已經(jīng)成為一個時代的符號,為世人所津津樂道,當然也包括中國公眾,可以證明“保羅·麥卡尼”的名字在中國公眾中已具有極高的知名度。

被異議商標申請人在保羅·麥卡尼于中國得到廣泛宣傳的情形下,完全有可能了解到其具有的知名度,而未經(jīng)保羅·麥卡尼許可,將與保羅·麥卡尼的英文姓名及中文譯名基本相同的文字組合起來申請注冊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會使一般公眾看到商標后與保羅·麥卡尼本人聯(lián)系起來,誤認為經(jīng)過了保羅·麥卡尼的許可,不當利用了其享有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具有惡意,構成對保羅·麥卡尼姓名權的損害,違反了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故不應被核準注冊。(作者單位: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消息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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